第八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院注册,具有本院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公平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相关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
(三)参加经学院批准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
(四)申请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依据学生考核办法,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操行评价,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享有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按照程序以适当方式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系部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九)对学院、教职工个人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九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院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
第九十五条 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开通“绿色通道”,建立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毕业生求职补贴等多层次资助育人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十六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