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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

时间:2024-01-09         作者:        来源:规章制度

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平安山西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平安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清朗。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条 每年的十二月第二周为本省平安建设宣传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引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三)组织协调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四)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部署;

(五)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平安建设工作的意见;

(六)开展平安建设督导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工作;

(七)开展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向同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履职情况。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向同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履职情况。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完善内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政治安全,参与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非法宗教和各类邪教组织活动,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教育转化;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法治意识;

(三)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开展内部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不良行为青少年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七)参加所在地平安建设,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

(八)开展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各类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推动平安建设基础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第三章 维护政治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依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政治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对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不良行为青少年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管制器具、特种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处置、出入境的监督管理。

相关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商业中心、大型活动举办场所以及公共交通、水电油气暖设施、通信设施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态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健全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等工作机制,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药品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履行安全检查责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收件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园平安建设工作机制,防范校园欺凌,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

学校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加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建设,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整治,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维护网络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依法惩治危害网络安全、扰乱网络秩序和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信息。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第六章 社会矛盾化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加强风险隐患治理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决策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化解预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依托家庭、村(社区)、单位、社会力量,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第七章 基层社会治理

第三十四条 本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的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规范网格工作事项,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群防群治队伍应当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七条 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地区平安创建、行业平安创建和单位平安创建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为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第四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社区)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将平安建设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

第四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参与平安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省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量化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各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平安建设主体,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可以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严重危害政治安全事件的;

(五)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整治成效不明显或者出现反弹的;

(七)不认真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到挂牌督办的平安建设主体,在整改期限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

 

1.“枫桥经验”的时代传承

 

“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基层治理格局闻名的“枫桥经验”产生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不断转化发展,展现出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作为当时浙江省的试点,位于绍兴诸暨的枫桥镇干部群众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说理斗争,取得显著成效。“枫桥经验”诞生时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基层党组织发动群众,不把矛盾和尖锐问题上交。扩展到基层社会管理中,就是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就地解决当地发生的各种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枫桥经验”始终坚持通过发动和依靠群众,创新群防群治,创造性地开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矛盾纠纷“四前”工作法,就地消化大量纠纷矛盾和一般治安问题,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成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

 

进入新世纪,浙江处在经济大发展、社会大转型的关键时期,新老问题交织叠加,矛盾纠纷增多,“枫桥经验”再次发挥出独特优势。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着眼于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样是政绩”,“要‘平安’,不要‘平庸’”,“要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等重要论述。在他的倡导和推动下,浙江省委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把学习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抓手。枫桥镇在浙江省率先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全国第一个综治工作中心,“枫桥经验”进一步向社会管理纵深推进,探索、创新、实践了社会管理的新路子,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为“枫桥经验”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新时代“枫桥经验”从乡村拓展到社区、网络等新空间,从社会治安领域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新领域,特色鲜明,应用广泛。近年来,新时代“枫桥经验”先后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和党的二十大报告。

 

2.“枫桥经验”的价值意蕴

 

纵观“枫桥经验”从诞生到演进再到创新的发展历程,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始终彰显着一脉相承、历久弥新的独特价值意蕴。

 

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枫桥经验”正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效彰显。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始终是“枫桥经验”的本质所在。“枫桥经验”从诞生之日起,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主线,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从发动群众,创造“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经验,到依靠群众、预防调解、就地消化大量纠纷矛盾和一般治安问题,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经验,再到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形成“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正做到察民情、集民智、聚民心,真正做到群众敢于自治、善于自治,政府相信自治、支持自治,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有机结合,让群众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广泛参与者和首要受益人。

 

与时俱进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枫桥经验”是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治理具体实际展开的实践探索,完成了从实践经验向理论范式的有效转型。马克思恩格斯在构想共产主义社会时指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按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将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这些观点都蕴含着共建共治共享的思想。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结合我国实际,要求学习借鉴枫桥镇“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随着时代发展与我国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开始出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指示、批示,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准群众诉求,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和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充分表明了以“枫桥经验”为重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具有独特优势,为“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枫桥经验”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经验方法。“枫桥经验”的目标、方法始终围绕社会发展和矛盾解决而展开,彰显了强烈的时代特征,展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广阔前景。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需要国家治理尤其是作为微观基础的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更新理念和方法。“枫桥经验”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激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坚持创新纠纷调解法治化,让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约束;坚持将国家宏观政策与区域社会实际相结合,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营造德治文化;坚持数字化创新载体运用,实现治理空间由线下延伸至线上,创新数字治理新技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助于为新时代的基层治理提供参照和启迪,推进基层治理的宝贵经验向中国治理的“全景”转化,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

 

3.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建设平安中国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枫桥经验”正是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60年来,“枫桥经验”从枫桥出发,不断与时俱进、迭代升级,体现出持久旺盛的生命力。“枫桥式工作法”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只有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坚持党的领导,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相结合。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的政治灵魂,反映了“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精髓,贯穿于“枫桥经验”各个历史时期。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实践经验,“枫桥经验”成功的关键就是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1963年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以后,“枫桥经验”成为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并不断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经验。只有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才能真正把“枫桥经验”坚持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好。只有深入挖掘群众当中蕴藏的社会治理智慧,及时将群众工作的创新举措提炼升华,才能使工作中的经验和成效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激发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人民至上是“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实现人民利益是“枫桥经验”的根本价值导向。“枫桥经验”始终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位,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新时代新征程,继续发挥“枫桥经验”的优势,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认识群众的真实需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及早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问题的滋生和恶化,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的风险和问题,真正把社会治理经验转化为创造人民美好生活、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伟大实践。

 

坚持系统思维,完善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社会治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抓。新时代“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坚持统筹发展、治本抓源,牢牢抓住基层基础,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最大限度把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在基层。“枫桥经验”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形成多元参与、多元治理的综合机制,将社会治理中的各个方面纳入考虑,并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切实解决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要促进多方参与,不断创新机制,鼓励包括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居民等在内的更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建立协商、合作和共治的机制,探索完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能力引领、机制引领等渠道,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更多创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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