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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新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校教〔2015〕17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新教师助教制度,帮助新入校的教师过好教学关,提高师资队伍教学水平,保障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教师助教制度指新入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培训、通过课堂教学关考核、完成其他辅助教学任务,并取得任课资格的工作做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均纳入新入职教师助教制的培养对象:

(一)毕业来校或调入本校从事教学工作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

(二)根据实际情况,系部认为有必要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培养周期

对于培养对象中的第一种情况,承担助教工作一般为两个学期,每学期承担不低于32学时的一门课程(含实验课)助教工作。对于培养对象中的第二种情况,由系部确定其承担助教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助教岗位职责

新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某门课程的主讲工作,并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全程旁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熟悉教学内容,学习教学方法和手段,掌握教学艺术。

(二)负责该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授习题课等各环节,在辅导答疑前应把相关习题研做一遍。

(三)负责该课程的实验指导等实践性教学工作,青年教师在辅导前应熟练掌握本课程的相关实验。

(四)积极参加教研室开展的教学研讨活动。

(五)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课件制作、教改教研等工作。

(六)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测评、检查、监督和批评,及时向指导教师反馈教学信息。

(七)不得无故缺勤,不得在课堂上做与听课等无关的工作。

第五条 助教工作考核

(一)承担助教工作的新入职教师每学期向系部提交课程教案、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相关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材料提交前须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二)系部组织专家对新入职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系部通报,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2.合格: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对助教工作期满考核合格且试讲合格后,可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系部协同教师本人分析原因,并延长助教工作期限或调整岗位等。

(五)学校承认新入职教师承担助教工作期间所完成的教学助教工作量,助教工作量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聘任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奉献精神的教授、副教授担任。

(二)指导教师既可个人自荐,也可由教研室提名推荐,系部聘任。

(三)每位指导教师联系的新教师,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2人;指导教师和新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新教师可要求更换,系部同意更换后,其在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及考核

(一)关心新教师的师德修养,培养新教师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教风以及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二)制定新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出努力方向与具体任务。

(三)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新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等的指导。

(四)吸收青年教师参与教研、科研工作,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

(五)指导教师每学期向系部提交工作总结,系部依据其完成指导工作量及新教师成长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给予一定的工作量。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