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太阳集团tcy8722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太阳集团tcy8722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校也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六条 受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1.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2.凡学生党、团员受处分者,所在党团组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担任团学干部。已担任团学干部的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暂停其履行职务,处分解除程序执行完毕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决定是否继续担任原团学干部。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行政处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害达到伤残等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理。

(二)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组织或个人财产财物者,在承担相应的有关法律责任以及处罚后,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视财物价值,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1000元以上者,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其他手段不当得利,经规劝拒不退还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所破坏的财物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他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校园网络贷款等,冒用他人信息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通过网络出售淫秽图片、视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1.聚众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2.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通知、公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5.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从事或者参与有悖社会公德活动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聚众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登录黄色网站、浏览色情微信公众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有违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宿舍(教室)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扰乱宿舍(教室)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违反宿舍(教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教室)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活动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教室)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不听劝阻,在宿舍(教室)及走廊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10.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3.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以此谋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重大或获利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攻击或侵入组织、个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私阅、删除他人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广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游泳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相应处分(每天按6个学时):

1.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3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2.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4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67天,给予记过处分;

4.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8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除其成绩按学籍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考试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试题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学校视情况对学生进行劝退与试读处理(劝退不属于处分),如本人既不退学,又不及时改正,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一学年内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含)者;

2.各学年累计超过30学分的课程未取得学分者;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和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7.休学超过两年者;

8.因病或其他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既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9.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8.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部),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并代表学校发文;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报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通报学生所在系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处(部),由学生所在系与学生工作处(部)按规定处理;

4.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

1.学生违纪行为在学生所在系范围内的,由系负责调查取证;

2.学生违纪行为超出系范围,涉及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取证;

3.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学生工作处(部)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负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部)。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部)。

学生工作处(部)对系(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送达、存档

1.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2.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做好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在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学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1115人组成;

2.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所在系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处分的减轻、加重及解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1.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如实交待错误事实,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积极,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2.违纪后拒不配合调查,或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的;

3.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5.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7.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处分种类设置期限,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处分期满前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书,所在系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并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再由学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解除。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有突出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查,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由所在系、班主任督促其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系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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