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量、量具的报废、丢失、回收管理规定
1.工具、量具由于正常使用而磨损,使用者需把旧的工量具送回工具库,方可换领新工具和新量具。
2.报废的工量具回收后,要分类挑拣,选旧利废。
3.一般刀具和普通工量具丢失,按新旧程度,按质赔偿。关键贵重工量具,丢失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的,可视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并按规定赔偿。
4. 根据工量具使用年限,实行赔偿办法如下:
(1)领用一年内丢失的按原价的100%赔偿。
(2)领用一到二年内丢失的按原价的80%赔偿。
(3)领用二到四年内丢失的按原价的70%赔偿。
(4)领用四到六年内丢失的按原价的60%赔偿。
(5)领用六年以上丢失的按原价的50%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