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第二条要求:“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的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费发放对象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科学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助理)等项目组成员。
第三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按照在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执行,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研究过程中允许根据研究需要调整,调整方案要报科技产业处审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科研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周期应与项目研究周期相符。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酬绩相当的原则,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核,分管科研副校长签字,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第六条 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本人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所得应与工资合并计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为签收。校外人员须开具发票。
第七条 向参与项目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发放劳务费时,项目负责人须在科技产业处备案。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其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劳务报酬等内容,报负责人所在系部审核备案,并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科技产业处进行外聘人员备案登记。科研助理发放劳务费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劳务费发放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业绩考核,做好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费发放公平公正、有据可依,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劳务费的编制指导与发放工作;人事处负责劳务合同及薪酬发放的审批工作;各系部加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内控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发放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范围,对违规发放的劳务费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或来源)单位对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有专门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学校现行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