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会章程
党办〔202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会是在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太阳集团网址8722党政联系学院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二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勇于实践,勇于探索,促进全院同学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全心全意服务同学。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网络文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沟通学院党政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七)始终紧跟党走、胸怀大局、心系青年,团结带领全院青年为建设以工为主,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太阳集团tcy8722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太阳集团网址8722荣誉。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通过学生代表向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对违反本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院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五)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学院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参与学院治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常任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执行由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监督。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四条常任代表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负责监督学代会提案报告的落实。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院学生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院学生会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院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和常任代表会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制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
(二)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或者院常任代表会议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并且组织和承办全院性的活动;
(四)指导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五)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全院性的学生活动,繁荣校园文化;
(六)负责本会的对外交往工作;
(七)院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常任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院学生会的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条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二十一条院学生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及各机构工作人员;
(三)领导各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学生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机构。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 至 3 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 6 人。
第二十四条院各级学生会组织均须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系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是系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审查和决定系学生会的工作,选举新一届系常任代表和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系学生会是系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受所在系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系学生会有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常任代表会议、系学生代表大会和系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积极全面地配合院学生会的全院性工作,加强系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系特点积极开展工作,活跃本系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对院学生会的工作建议权;
(四)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院学生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指导本系各班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班委会是系学生自治组织的基层组织,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接受系党组织的领导和系学生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系学生会、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系制定。
第六章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学生会的骨干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要祛除行政化,回归充满朝气,干净纯粹的组织文化,淡化“学生官”色彩,塑造学生会工作人员清新气象。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接受院常任代表会议的监督;
(三)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决策能力,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有正义感,敢于提出工作中的坏人坏事,敢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和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七)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业成绩优良。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生会主席团讨论提出建议,提请常任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经学生会秘书长同意,予以劝退、免职或撤职。
(一)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的领导,不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者;
(二)工作中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在上级领导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三)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给予警告不改者;
(四)出现重大问题,受学院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
(五)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染不良风气,参加邪教组织者;
(六)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受到学院橙色预警者;
(七)因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者。
第三十三条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工作人员,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的学生会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由学生会主席团讨论,提请常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解释。
2020年11月23日